根据最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如下:
一、核心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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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比例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摊销(摊销年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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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优惠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2023.1.1-2027.12.31期间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时,按成本的 220% 摊销。
二、费用范围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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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计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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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活动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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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仪器设备调试等费用(需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2.0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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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境内按80%计入,境外费用不超过境内费用的 2/3 可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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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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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常规升级、直接应用已有技术、市场调研、质量控制等七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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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旧费、非研发项目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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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与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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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企业可在当年7月、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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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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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设置辅助账,按项目归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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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需提供费用明细,关联企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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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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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 :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不含负面清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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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行业 :如烟草、房地产、金融等,其研发费用占比超过50%的企业不可享受。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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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需符合“创造性运用技术或工艺”等核心要求,需结合立项文件、结题报告等资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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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长期有效,但需关注行业动态及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