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无形资产按200%摊销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综合最新政策文件及操作要点如下:
一、核心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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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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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允许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100%扣除,即实际支出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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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2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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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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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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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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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界定
- 覆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折旧摊销等。
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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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与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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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研发项目,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归集体系,确保费用与具体研发活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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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及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0号)等规范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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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享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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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在当年7月、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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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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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按约定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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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仅限境内机构执行,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可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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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意义
该政策通过提高研发费用抵税比例,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形成长期制度性安排。企业需结合自身研发活动特点,合理规划费用核算与申报流程,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科技部发布的最新文件,具体操作请以官方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