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不满三个月不能辞职”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企业无权单方面限制辞职自由。关键点在于: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辞职权,任何附加限制均属无效条款;若公司扣工资或阻挠离职,可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企业以“未满三个月”为由限制辞职的行为违反以下原则:
- 法定通知期优先: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劳动者只需履行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无需企业批准。企业单方面延长通知期(如要求满三个月)或设置辞职门槛(如扣发工资)均属违法。
- 无效条款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企业通过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限制辞职权的行为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劳动者即使签字同意,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 **途径明确:若企业以未满三个月为由拒办离职手续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补发工资并索赔损失。
现实中,部分企业通过拖延离职手续、扣留档案等方式变相限制员工流动,但法律已明确此类操作的违法性。劳动者应保留书面辞职证据(如邮寄通知的回执),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身权益。记住:辞职是权利而非特权,法律始终站在劳动者这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