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后原则上不能申请造价鉴定,除非能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等),或双方未真正达成一致意见。关键点在于结算协议的效力——若双方已签署无争议的结算文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重新鉴定;但若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如政府审计擅自变更计价标准),则可能通过司法鉴定推翻原结论。
分点论述:
-
法律明确限制的情形
- 根据司法解释,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将被驳回。
- 结算协议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司法一般不干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
例外情况
- 结算协议存在瑕疵:如能证明签署时受欺诈、胁迫,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申请撤销协议并启动鉴定。
- 审计结论与合同冲突:若政府审计未按合同约定计价(如单方采用最低工资标准),施工方可主张审计不公并申请司法鉴定。
-
实务建议
- 结算阶段需严格审核文件,避免遗漏争议条款。
- 若对审计结果存疑,应尽早收集证据(如合同、结算书、沟通记录)以备诉讼。
工程结算后的造价鉴定申请空间极小,核心在于结算文件的合法性与合意真实性。建议通过事前风险防控(如明确结算条款)替代事后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