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鉴定报告有异议时,应依法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提出书面申诉,并依据法定条件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质证。关键点包括:异议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可聘请专家辅助质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如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等),且建设行政部门无权干预司法鉴定结果。
-
异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须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法院将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若异议成立且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如鉴定资格缺失、程序违法等),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并退还费用。
-
专业支持与质证: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或补充意见,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专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但不得干预非专业审理环节。
-
鉴定机构的复核机制:鉴定过程中,机构需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并复核异议。若当事人对初稿仍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或修改,但最终以法院认定的正式意见书为准。
-
行政与司法界限:建设行政部门无权处理司法鉴定争议,仅能依据法院司法建议对违规鉴定机构进行行业处罚。当事人应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异议,而非行政投诉。
提示:异议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留书面证据并适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权益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