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鉴定报告有异议

​对工程鉴定报告有异议时,应依法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提出书面申诉,并依据法定条件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质证。​​关键点包括:异议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可聘请专家辅助质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如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等),且建设行政部门无权干预司法鉴定结果。

  1. ​异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须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法院将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若异议成立且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如鉴定资格缺失、程序违法等),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并退还费用。

  2. ​专业支持与质证​​: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或补充意见,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专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但不得干预非专业审理环节。

  3. ​鉴定机构的复核机制​​:鉴定过程中,机构需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并复核异议。若当事人对初稿仍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或修改,但最终以法院认定的正式意见书为准。

  4. ​行政与司法界限​​:建设行政部门无权处理司法鉴定争议,仅能依据法院司法建议对违规鉴定机构进行行业处罚。当事人应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异议,而非行政投诉。

​提示​​:异议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留书面证据并适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权益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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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优先​ ​,​​未约定则默认竣工验收后满2年​ ​,​​发包方拖延验收时从提交报告90天后起算​ ​。具体分三种情况:​​①有约定按约定期限返还;②无约定按2年缺陷责任期执行;③因发包人导致未验收的,自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开始计算期限​ ​。需注意保证金返还与保修义务分离,即使保证金退还,承包人仍需承担法定保修责任。 ​​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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