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最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质保金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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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项目
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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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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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更严格的比例(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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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根据项目风险自主约定更高比例,但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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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保期要求
质保期最长期限为 2年或24个月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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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替代
若合同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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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与返还
质保金从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一般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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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额范围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为计算基数,但需扣除工程预付款、工程变更等款项。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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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具体比例和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调整,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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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新型或高风险项目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第三方担保、保险)替代质保金。
以上规定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