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指定机构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撰写主体需根据工程类型和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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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如建设局下属的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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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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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类型
需根据具体行业或地方规定确定鉴定主体,例如水利工程、桥梁工程等可能由专业领域的技术机构承担。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
总结 :
房屋和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由政府监督机构主导,其他类型工程则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具体以工程性质和相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