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签证或变更,协商调整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报少,可通过以下步骤处理:
一、合同条款为“按实结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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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调整
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实结算”,且工程量偏差在合同约定的可调范围内(如±3%或±5%),可依据实际工程量重新核定结算金额,补足少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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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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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程量减少属于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主张补偿或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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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漏项或技术误判)导致工程量减少,则需自行承担风险,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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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未及时发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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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签证或变更依据
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或补充协议,作为结算调整的合法依据。未办理签证的,结算时可能被认定为施工方失误,难以追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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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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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通常遵循“只减不增”原则,补报结算书可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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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协商、发函或诉讼解决争议,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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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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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严格审核
投标阶段复核工程量,重点关注隐蔽工程、复杂节点等易漏项内容,采用BIM建模或专业软件辅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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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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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记录工程量变化,保留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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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事一签”协议,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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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阶段主动举证
以管理费、措施费等名义协商补偿,或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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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应明确工程量调整规则,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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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应对策略 :若审计单位拒绝合理调整,可申请造价鉴定或反制。
通过以上方法,可有效应对工程量少报问题,降低结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