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时,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提出书面异议或行政投诉,核心在于证明鉴定存在资格、程序或依据缺陷。关键救济途径包括:①申请重新鉴定(需满足法定条件如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等);②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通过法庭辩论推翻瑕疵结论);③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针对机构违规行为,间接推动重新鉴定);④补充证据或专家辅助人意见(增强异议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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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若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可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例如,病历篡改等材料问题可直接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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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与专家辅助:法庭上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方法、依据,或聘请专家辅助人提出专业质疑。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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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针对超范围鉴定、收费违规等问题,向司法局投诉。虽不直接撤销报告,但若查实违规,处理结果可作为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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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充与程序利用:结合其他证据(如第三方检测结果)或利用诉讼程序(如二审提交新证据)推翻原结论。部分案例中,投诉后获得的行政答复成功促使法院发回重审。
提示:异议需聚焦技术或程序漏洞,避免情绪化质疑;尽早行动(如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咨询律师以匹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