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不予做鉴定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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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要求超出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所一般有其特定的业务领域,如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物证鉴定等。如果委托的鉴定事项超出了该鉴定所的业务范围,他们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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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鉴定所需的材料是司法鉴定所做出准确鉴定意见的基础。如果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满足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所可能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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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委托的鉴定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司法鉴定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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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除了上述情况外,司法鉴定所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如委托人不具备合法资格、鉴定事项存在争议等。
在遇到司法鉴定所不予做鉴定的情况时,委托人可以与鉴定所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根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委托人也应确保其鉴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以增加鉴定成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