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半年至少一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频次要求如下:
-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补充说明
-
若单位同时存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可结合实际情况合并组织演练,但需确保覆盖所有预案内容。
-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可同步进行,不增加总演练频次。
建议单位根据自身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并确保演练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