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不能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因为其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且法律明确规定回函需由注册会计师直接接收,以避免审计独立性受损或被审计单位篡改证据。
- 法律依据与所有权:询证函回函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规定,除司法部门依法调阅外,不得提供给被审计单位。
- 审计独立性要求:询证函需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出并收回,若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再转交,则视为无效证据,需重新函证。
- 实务风险提示:被审计单位可能利用询证函作为诉讼证据,但行业规定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无义务配合。
企业应确保询证流程合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审计失效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