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回复
关于审计询证函的回复要求,综合相关规范和实务操作,具体说明如下:
一、法律与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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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回复义务
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审计询证函的回复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被询证单位有权选择是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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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的替代方案
若被询证单位未回复,审计师需通过其他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检查合同、银行流水等。
二、实际操作中的回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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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式询证函必须回复
若收到积极式询证函(要求明确回复“是”或“否”),被询证单位必须书面回复。若未回复,审计师需实施替代程序或要求再次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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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式询证函可选择性回复
消极式询证函(仅要求在发现差异时回复)被询证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回复。若未回复,通常视为默认,但审计师需通过其他方式验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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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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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证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回函或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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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询证可通过银行系统等平台直接获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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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函的重要性
回函是审计中验证账户余额、交易真实性及完整性的关键程序,直接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若因未回复导致审计范围受限,可能需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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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响应 :建议被询证单位在收到询证函后尽快回复,避免影响审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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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处理 :若发现第三方回复与原始记录矛盾,需追加替代程序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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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虽无强制回复义务,但长期不回复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记录或引发法律纠纷。
审计询证函的回复需结合函证类型、企业实际情况及审计需求综合判断,但法律上并无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