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询证函由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寄出,且必须由审计师亲自寄发,不可由被审计单位代寄。这一流程的核心在于确保独立性和可靠性,避免被审计单位干预函证结果,同时被审计单位需配合提供信息并盖章确认,但寄出环节必须由审计方直接操作。
- 主体与名义:询证函虽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出,但实际起草、寄送均由审计师完成。被审计单位仅协助填写内容(如账户信息、地址等)并加盖公章,审计师需核对信息的准确性。
- 寄发要求:审计准则明确规定,询证函需由审计师直接邮寄给被询证方(如银行、供应商等),防止被审计单位篡改函件或截留回函。例如,银行询证函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寄往银行对公函证处理中心。
- 类型与场景:常见的询证函包括银行询证函(核实存款、借款)、企业询证函(核对往来账款)等。无论哪种类型,均需遵循“审计师寄出”原则,以确保审计证据的第三方独立性。
- 风险控制:若被审计单位代寄,可能掩盖账务问题(如虚构交易、隐瞒负债)。审计师需保留寄送凭证(如快递单号)并追踪回函路径,确保全程可控。
审计询证函的寄出主体是审计师,这是审计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既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也符合行业规范。企业若收到询证函请求,应积极配合提供信息,但切勿自行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