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质期标注“到5月”时,通常指可用至5月31日,但需注意区分“有效期至”和“失效期”两种标注方式,且仅适用于未开封且按规定储存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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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标注规则
- 标注到月:如“有效期至2025.05”,表示药品在2025年5月31日前有效,6月1日起不可使用。
- 标注到日:若明确标注“有效期至2025.05.14”,则仅14日当天有效。
- 失效期标注:若写“失效期2025.05”,则实际有效期截至2025年4月30日,此类标注现已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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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后使用期限
药品开封后,有效期可能大幅缩短。例如:- 瓶装药片/胶囊:开封后建议6个月内用完,或按剩余有效期的25%计算(以较早者为准)。
- 糖浆/口服液:开封后常温保存1-3个月,夏季不超过1个月。
- 眼药水/软膏:开封后最多使用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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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条件影响
即使未过期,若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如避光、冷藏),药品可能提前失效。例如:- 胰岛素:未开封需冷藏(2-8℃),开封后室温保存不超过28天。
- 需干燥药品:受潮后即使未过期也不建议使用。
定期检查家庭药箱,开封药品标注开封日期,性状异常(变色、结块等)立即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