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后若收到投诉且投诉被撤销,处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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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撤销后的处理依据
若投诉经调查被认定不成立或与中标结果无关,招标人应正常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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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撤销后的后续参与资格
若因投诉导致中标被撤销(如财政部门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是否可再次参与投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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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未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如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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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后,投标人符合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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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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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需提供明确请求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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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形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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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投诉被撤销后,若中标结果有效则按原计划执行;若中标被作废,需评估自身是否符合再次投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