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期仅1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关键处理方式包括:提出异议、向监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需收集招标文件、公示截图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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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违法认定
- 法律明确规定公示期下限为3日(工作日),1天公示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例外情况: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人自主约定公示期,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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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提出异议:投标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需3日内答复。
- 行政投诉:若异议未解决,向当地发改委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交投诉书(需附证据),监管部门30日内处理。
- 司法救济:对投诉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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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要点
- 保存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带时间戳)。
- 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函件)。
- 若涉及电子招标平台,需公证网页信息以防篡改。
提示:遇到此类问题需快速行动,错过公示期可能丧失异议权。可联合其他投标人共同举证以增强**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