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是法定要求,核心目的是确保招标透明公正、保障投标人知情权与异议权。这一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公开招标项目,违反将导致程序不合法。①法定最低时限;②异议处理前置程序;③节假日顺延规则。
法定最低时限是硬性要求,任何项目不得缩短。若公示期不足三天,评标结果可能被投诉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导致时间与经济成本增加。
异议处理依赖充分公示期。投标人需时间核查结果、准备材料,若期限不足,可能剥夺其提出质疑的合法权利,影响招标公平性。
节假日不计入公示期。如截止日为法定假日,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确保实际公示时长满足要求。
评标结果公示期是程序正义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守三天底线可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各方权益。招标方应主动计算并公示完整期限,投标人需及时关注公示信息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