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制定的司法解释,核心在于填补法律操作空白,明确责任归属,平衡各方利益。 其亮点包括:落实公司设立前债务责任、规范非货币出资标准、界定抽逃出资的认定与救济,以及协调名义股东与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冲突,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裁判依据。
- 公司设立前债务的责任划分:发起人以个人或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外观主义”判定责任主体。若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履行,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担责;但若发起人恶意利用公司名义谋私且相对人非善意,责任仍归发起人。
- 非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审查:明确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需经评估,若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需补足差额或承担违约责任。
- 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追责: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权利限制的规范:公司可通过章程或决议限制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等,但需符合法定程序,避免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提示:企业应严格遵循出资义务,发起人需谨慎处理设立阶段合同;债权人可依据本规定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但需注意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转让行为不必然构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