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严格条件:转让方须产权明晰且保留合法住所,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全程需经集体组织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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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条件
- 宅基地及房屋须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无争议。
- 拥有多处宅基地的,转让后需保留一处;仅有一处的,需提供放弃申请资格的书面声明及合法住所证明。
- 转让行为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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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限制
- 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受让后不得拥有超过一处宅基地。
- 严禁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禁止变相圈占或强制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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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 申请审查:双方提交材料(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等)至村集体,经民主决策及公示(5个工作日)。
- 镇街审批:镇街联合审核材料真实性及程序合规性,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公示。
- 合同与登记:审批通过后签订三方转让合同,60日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提示:宅基地转让涉及复杂政策与集体权益,务必确保程序合法、材料完备,避免因违规导致合同无效或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