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涵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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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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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多次违反公司禁烟规定等,经劝阻无效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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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如财务人员导致资金损失,或员工利用职务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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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均允许立即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无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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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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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无效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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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企业破产、经营困难等,经协商无法变更合同可解除。
三、经济性裁员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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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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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申请和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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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总员工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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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四、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就解除条件达成一致,需明确约定补偿或培训费用等附加条件。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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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如未支付经济补偿)需支付赔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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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需优先保障员工权益,避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