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制剂委托药厂生产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委托药厂生产院内制剂的条件、流程及管理要求。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委托条件
- 资质要求:委托方需具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持有制剂批准文号;受托方需为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剂型范围: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必须与受托方许可证或GMP认证范围一致。
2. 申请流程
- 提交材料:委托方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制剂批准文号、委托协议等。
- 审批时限:监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3. 监督管理
- 批件有效期:委托配制批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
- 质量监管:委托生产需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确保制剂质量。
4. 注意事项
- 限制使用范围:委托配制的制剂仅限在委托方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发布广告。
- 特殊情况调剂:在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可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通过规范委托生产流程,院内制剂能够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