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保障依法履职的核心法规,明确6大类处分(警告至开除)及适用情形,强调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细化从重/从轻条款,覆盖政治纪律、履职规范、廉政要求等全方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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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种类与期限
条例规定六类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永久解除关系)。受处分期间禁止晋升职务、级别或工资档次,开除处分直接终止公务员身份。 -
违法违纪行为分类
- 政治纪律: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等,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 履职规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等,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 廉政要求:贪污受贿、兼职营利等行为,最低记过,严重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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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纪规则
明确从重情形(如主导违法违纪、销毁证据)和从轻条款(如主动交代、挽回损失),对轻微违纪且悔改者可免予处分,体现惩戒与教育并重。 -
程序保障
处分需经调查、告知申辩、集体讨论等流程,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服处分可申诉,解除处分后不影响晋升(降级/撤职除外)。
公务员需严格对照条例规范行为,单位应依法执行处分程序,维护纪律严肃性与公务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