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细则如下:
一、许可证类型与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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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分类
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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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
- 批发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省内经营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 零售许可证 :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若当地未设县级局则由市级局办理)。
二、申请与监管要求
- 申请人需向受理机关提交新办申请,并接受烟草专卖局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日常管理,上级局实施监督。
三、其他相关规定
- 该细则适用于所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活动,与《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共同构成完整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