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第38-39条明确规定了倒卖烟草专卖品及伪造、买卖烟草许可证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者由工商部门没收并处罚款;伪造、变造许可证件则直接依照刑法追责。这两条法规的修订删除了过时的“投机倒把罪”等表述,确保与现行《刑法》衔接,强化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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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的核心内容与修订背景
原条款中的“投机倒把罪”因1997年《刑法》修订被取消,调整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倒卖烟草专卖品若涉案金额或情节达到刑事标准,将面临刑罚;未达刑事标准的,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体现“罪罚相适应”原则。 -
第39条的调整与实操要点
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的行为,修订后直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责,对应《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条款。企业或个人需注意,此类行为无论是否获利均可能触犯刑法,且许可证件涵盖生产、经营、运输全链条。 -
法规修订的深层意义
2009年的修订删除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冲突的表述,解决了“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混乱。此举既维护了烟草专卖的权威性,也体现了法制统一的进步。
提示:企业或个人涉及烟草专卖品交易时,务必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许可证,避免因倒卖、伪造行为触碰法律红线。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对许可证件真实性的核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