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烟草生产、销售和管理的专门法律,确立了国家专卖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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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意义:20世纪80年代,烟草行业乱象频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非法经营问题突出。该法的颁布结束了多头管理局面,通过国家垄断保障税收、控制质量,同时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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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法律明确烟草专卖品(卷烟、烟丝等)的生产、批发、零售均需许可证,进出口业务由专营机构负责,并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没收、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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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修订与影响:2009年和2013年两次修正案强化了控烟条款,要求增加健康警示标识,并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现行法律仍为烟草行业监管基石,但随健康意识提升,部分条款面临调整压力。
提示:现行专卖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与公共健康间持续优化,消费者应关注法规更新,合法合规经营或消费烟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