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的法律依据核心在于《民法典》第414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67条,明确允许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并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其核心价值在于激活抵押物剩余价值,无需前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即可办理,且不影响既有债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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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支撑
我国《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已登记抵押权按时间顺序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67条进一步明确,登记机构需按受理顺序办理顺位抵押登记。这意味着即使抵押合同中存在“禁止再抵押”条款,也不影响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后续抵押手续。 -
实务操作依据
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担保法》第35条)。例如,房产首押后剩余价值仍可二次抵押,后顺位抵押权人仅对余额部分享有优先权。温州市等地方政府还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配合顺位抵押登记,不得以留存权证为由阻碍流程。 -
风险自担原则
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可由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后顺位抵押权人需书面确认知悉前序抵押情况。若抵押物不足覆盖全部债权,后顺位抵押权人需自行承担清偿不足风险。 -
典型应用场景
商转公**中,公积金中心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发放**结清商贷,原商贷银行仍保留首押地位。此举既缓解借款人还款压力,又保障金融机构权益。
提示:顺位抵押是优化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但需确保抵押物足值并合规登记,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