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需第一抵押人同意的法律依据明确出自《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核心在于抵押权顺位变更或设立时,未经在先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损害其权益。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首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平衡了抵押物的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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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放弃或变更顺位,但若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如降低其受偿优先级),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例如,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A(首顺位),再抵押给银行B(次顺位),A的债权清偿顺序不受B的影响,但若调整顺位导致A的受偿比例减少,则需A明确同意。 -
实务中的操作逻辑
顺位抵押的本质是“物尽其用”,允许抵押物剩余价值二次融资。登记机关通常按受理时间确定顺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但若在先抵押权人因顺位变更可能受损(如抵押物贬值),其同意成为必要前提。实践中,后顺位抵押权人需签署“知悉已有抵押”声明,以避免争议。 -
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若抵押合同明确禁止二次抵押,虽不影响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六十七条),但抵押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首顺位抵押权人可通过协议限制后续抵押,或要求优先受偿比例不变。
顺位抵押的合法性以不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为边界,充分体现《民法典》对物权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平衡。抵押双方应审慎评估条款,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