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核心原则是“原产权人优先”,但需结合土地性质、出资情况和登记程序综合判定。关键点包括:①产权登记是法律认定的核心依据;②婚前个人房产置换的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③共同出资或婚后取得的安置房可能属夫妻共有;④集体土地安置房需遵循特殊规则。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需从三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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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产权置换的本质是以新房置换原房产所有权,因此安置房原则上归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所有。若原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也属共有;若为婚前个人财产且未共同出资,则归属个人。 -
土地性质影响
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可办理完整产权登记,而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归搬迁户。国有划拨土地的安置房需补缴出让金才能自由交易。 -
登记与出资的关键作用
即使拆迁协议列明多人,产权仍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情况也影响归属:若亲属代付房款但未登记为产权人,需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例如,法院判例显示,仅因“安置人口”计算面积无法直接获得产权份额。
提示:拆迁安置房涉及复杂政策与法律问题,建议保留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等材料,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以规避纠纷。对于共有产权或继承情形,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