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但需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且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其核心在于执行土地收益权而非土地所有权,通过流转、抵债等方式实现债权,同时需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对土地用途、受让方资质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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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执行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产生的收益可作为执行标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通过和解协议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但执行需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土地”为底线,避免影响基本生计。 -
执行方式与限制
常见方式包括经营权流转、强制管理或收益抵债,但必须确保:- 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资质;
- 不突破集体所有权性质,仅涉及使用权流转;
- 程序合法,如家庭承包地执行需经集体组织同意。例如,案例中农户以9.5亩耕地两年经营权抵偿债务,既实现债权又维持土地生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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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争议
-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满足“依法设立机构”条件,否则可能被法院拒立案;
- 对“四荒地”等非家庭承包地,执行灵活性更高,但仍需符合土地管理法规。
提示:执行中需平衡债权实现与农民权益保护,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