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争议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协商、行政协调、行政裁决及司法救济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协商解决
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快捷方式。
二、行政协调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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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阶段
若协商未果,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促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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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阶段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此阶段适用于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争议。
三、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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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政府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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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判决争议解决。注意: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为20年,其他案件为5年。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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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争议 :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政府裁决,不影响征收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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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若多数被征地成员认为补偿方案违法,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注意事项 :整个过程中需保留证据,包括协商记录、裁决文书等,以支持后续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