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曾为八路军发放军饷,但仅限于合作初期,且后期完全停发;此外八路军军费还依赖外援、自筹及苏联援助等多渠道来源。
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1937年至1940年)依据协议为八路军发放军饷,每月63万元法币(后略增至75万元以内),按4.5万编制计算,涵盖生活费、战务费、医疗补助等。此部分约占陕甘宁边区同期财政收入的50%-80%,如1937年外援总额4563.9万元中,军饷占1640万元。但1941年皖南事变后,军饷被彻底切断。
除军饷外,海外华侨及进步人士捐助亦为重要来源,1937-1940年间累计812万余元法币,占年均财政收入的8%-52%。苏联在1937-1940年间提供巨额援助,年均数额是边区全年收入的1.5-5.2倍,成为核心经济支柱。随着外援锐减,中共被迫推行大生产运动,1943年实现粮食全部自给,1944年生产粮食180万石,基本摆脱物资困境。
需注意,八路军内部自成立起即取消正规军饷制度,仅在抗战初期短暂保留津贴,战士每月1-5元,干部5-20元。后期通过敌后税收、边区工商业、缴获伪币等方式实现财政自主。例如冀鲁边区曾截获伪币13万元,胶东特委秘密运金32万两。1941年后财政支出中,生产自给占比超50%,确立“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