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通常不能完全另起名字,但可在总公司名称基础上添加地域、行业或特定字号作为区分。根据工商登记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全称并标注“分公司”等字样,以明确隶属关系,但允许在合规框架内进行局部调整。
分公司的命名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
- 强制冠名总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总公司全称,例如“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应命名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确保法律主体清晰。
- 允许添加辅助标识:可在“分公司”前加入地域(如“上海分公司”)、行业(如“技术开发分公司”)或独立字号(如“宏力祥和分公司”),但需通过工商核验避免重复或违规。
- 行业一致性例外:若分公司与总公司行业相同,可省略行业标注;若不同则需明确标注,例如汽车销售总公司下设技术类分公司需注明“技术分公司”。
- 禁用独立法人名称:不得脱离总公司名称单独注册,如直接使用“XX科技分公司”而未冠总公司名属违规。
分公司命名需在体现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灵活调整,既满足合规性又兼顾业务识别需求。建议通过工商预核名系统查询可用名称,确保高效通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