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名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 名称构成
- 公司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 行政区划:如“北京”或“北京市”;
- 字号:如“张三”;
- 行业或经营特点:如“科技”;
- 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2. 字号要求
- 字号应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
-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行业用语作为字号,除非有特殊含义。
3. 组织形式
-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与其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特殊要求
- 含“中国”字样的名称,字号须为其英文名的音译;
- 外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的名称需符合外资企业命名规则。
5. 注意事项
- 公司名称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得与已注册或保留期内的名称重复;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 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
总结
成立公司名称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名称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唯一性。在命名过程中,建议提前通过企业服务E窗通等工具查询名称是否可用,避免因名称问题影响注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