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在30日内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包括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且需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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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与管辖:自总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之日起30日内,需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项目,则需在批准后30日内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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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材料清单:
- 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经营场所证明:提**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文件。
- 负责人任职文件:总公司需出具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批准文件(如适用):若经营范围含前置审批项目(如食品、医药等),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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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经营范围限制: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全称(如“XX公司第一分公司”),且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核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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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与时效:支持线上(如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多数地区可实现1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示:各地材料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提前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查询细则,或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等线上平台预审材料以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