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开设分公司时,名称需严格遵循“隶属关系+行政区划/地名+行业+分公司后缀”的法定格式,且不得独立于总公司名称存在。例如“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中“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为总公司全称,“上海”为属地标识,“分公司”为法定后缀。分公司的行业描述若与总公司一致可省略,但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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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核心规则: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全称,体现直接隶属关系。后缀需使用“分公司”“分店”等法定字词,禁用“子公司”“独立公司”等混淆性表述。若总公司名称含“总”字,需实际拥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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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与行业标注:名称中需明确分公司所在地(如“上海”)或行政区划(如“浦东新区”)。行业描述仅在与总公司不一致时需单独标明,例如总公司经营建材,分公司专营装修服务时需标注“装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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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条款:名称不得含政党、外国地名、数字等违禁内容,且不可使用独立法人机构的命名方式(如自拟字号)。分公司无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直接沿用总公司名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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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违规命名可能导致登记驳回或行政处罚。例如分公司擅自使用“XX集团”等虚假表述,或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业描述,均属违法行为。
确保名称合规是分公司设立的第一步,建议通过“行政区划+总公司名+分公司”的标准化模板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在线下办理时提前核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最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