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有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可基于经营需求设立子公司或新的分公司,二者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和设立程序上有本质差异。
- 法律限制: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无独立财产和法人资格,仅能以总公司名义开展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根据《公司法》,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如总公司)才能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本身无权进行此类操作。
- 责任归属:分公司的债务和民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独立担责。若允许分公司再设分支机构,将导致责任链条混乱,违背法人独立原则。
- 设立程序:总公司设立分公司需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提交公司章程、营业场所证明等文件;设立子公司则需完成独立法人登记,两者均需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
若需拓展业务,总公司可直接设立子公司或新分公司,而非通过分公司间接操作。这一设计既保障市场秩序,也明确权责边界,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