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 规定其必须包含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必备条款,同时赋予股东意思自治空间,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下是核心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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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必备条款
民法典将公司章程定位为法人组织的“根本准则”,要求必须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础信息(参考《民法典》第79条)。缺少必备条款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
意思自治的边界
股东可通过章程约定分红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等个性化内容(如“同股不同权”),但若条款限制股东法定权利(如知情权)或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可认定无效。 -
与《公司法》的衔接
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与《公司法》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例如,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需同时符合《公司法》第71条的强制性规定。
提示:制定章程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平衡灵活性与合法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