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到各个省份的标准如下:
- 山西 :
- 农村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一些山区薄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66平方米。
- 河北 :
- 农村每户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家每户占用建设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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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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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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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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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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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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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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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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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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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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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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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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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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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河北省坝上地区 :
-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
- 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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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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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
综合以上信息,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标准面积 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具体面积标准还需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