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到各个地区,农村一户一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
-
山西地区 :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一些山区薄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66平方米。
-
河北地区 :农村每户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家每户占用建设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
天津地区 :
-
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
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山东地区 :
-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广东地区 :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
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
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 江西地区 :
-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
北京地区 :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上海地区 :
-
5人户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
6人户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
湖南地区 :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米,城郊不超过160平米。
-
广西地区 :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
-
浙江地区 :
-
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综上所述,农村一户一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因地区而异,但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还需参考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