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到各个地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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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区 :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一些山区薄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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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 :农村每户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家每户占用建设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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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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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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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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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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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广东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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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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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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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 江西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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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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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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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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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 :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约166.7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亩(约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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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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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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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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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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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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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区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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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 :
-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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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区 :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米,城郊不超过16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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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区 :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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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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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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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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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福建省 :未提供具体数据,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农村一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因地区而异,但总体上都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需参考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