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会计初级纸质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如下:
领取时间
2024年领取时间
- 开始发放时间:黑龙江2024年会计初级证书领取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起。
- 邮寄领取时间:考生可在申请邮寄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快递信息。
历年领取时间
- 2023年:领取时间从2023年2月22日开始。
- 2022年:具体开始时间未明确提及,但通常在成绩公布后3个月左右。
领取方式
邮寄领取
- 邮寄流程:考生可搜索添加微信公众号“GDEMS11183(邮政速递便民通)”,点击“E便民”,选择“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证书邮寄业务。证书邮寄送达时须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签收。
- 邮寄费用:费用由考生在线支付,同城12元/证,省内及跨省22元/证。
现场领取
- 领取地点: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报名考点所在的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发证地点领取证书,仅限工作日时间领取。
- 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考点查询方式、如丢失准考证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
领取流程
现场领取流程
- 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报名考点所在的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发证地点领取证书。
- 仅限工作日时间领取。
- 随证书一同发放的《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须交单位,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邮寄领取流程
- 考生搜索添加微信公众号“GDEMS11183(邮政速递便民通)”,点击“E便民”,选择“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证书邮寄业务。
- 证书邮寄送达时须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签收。
注意事项
领取前准备
- 信息采集:考生需完成会计信息采集并通过审核,否则无法领取证书。
- 证书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按规定统一回收销毁。
领取时注意事项
- 身份证原件:考生本人需持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如委托他人代领,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代领委托书。
- 信息核对:领取时需仔细核对所有材料和信息,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黑龙江会计初级纸质证书领取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起,考生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进行领取。领取前需完成信息采集并通过审核,确保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时需仔细核对所有材料和信息,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黑龙江会计初级证书领取时间
黑龙江2024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合格证书的领取时间自2024年10月30日起开始发放。
对于2025年度的证书领取时间,预计将从2025年10月份开始。
黑龙江会计初级证书领取方式
黑龙江会计初级证书的领取方式主要有两种:邮寄领取和现场领取。以下是详细的领取流程和注意事项:
邮寄领取
- 关注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GDEMS11183(邮政速递便民通)”。
- 办理邮寄业务:点击“E便民”,选择“职业资格证书”,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 签收证书:证书邮寄送达时,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进行签收。
现场领取
- 准备材料: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前往指定地点:到报名考点所在的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发证地点领取证书。
- 领取时间:仅限工作日时间领取。
注意事项
-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随证书一同发放的登记表须交单位,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 报名考点查询:可通过准考证号的第二位至第五位编码查找报名考点。
- 证书有效期:初级会计证书一旦获得,其有效期为永久。
黑龙江会计初级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黑龙江会计初级证书遗失补办流程如下:
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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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填写完整的《补(换)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 一张一寸白底证件照(粘贴于申请表右上角)。
- 证件照电子图片,要求: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电子照片以名字+身份证号码命名。
- 如有需要,还需提供原证书的损坏或错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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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挂失:
-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等,并保留报纸原件作为补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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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 前往原发证机关(通常是当地的财政部门或会计协会)提交上述材料。
- 填写《关于补(换)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函》和《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登记表》。
- 提交《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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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办理:
- 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会开始办理新的证书。办理时间因地区而异,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1-3个月内完成。
- 审核通过后,财政部、人社部会进行证书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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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新证书:
- 当新证书办理完成后,会通知申请者前往原发证机关领取。部分地方可能提供邮寄服务,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领取方式。
注意事项
- 遗失声明应在正规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发布,以确保有效性。
- 提交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补办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原发证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