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部门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具体条款包括:
-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合并协议与程序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合并后的法人权利义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条款为公司合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程序,确保了合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公司在进行合并时,必须遵循这些法律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