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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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规范政府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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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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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构成 :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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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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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
- 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做出规定。
- 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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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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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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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会计人员进行日常核算。
- 会计核算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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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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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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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政府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提高政府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