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长期(50年)。
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