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保管年限为 30年 ,具体规定如下:
- 保管期限分类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进一步细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
- 具体年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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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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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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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调整说明
2024年修订后,原15年的保管期限调整为30年,主要涉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类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保管期,但不得缩短。
综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法定保管年限为30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需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