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如下:
一、定期保管期限(10年和30年)
- 30年保管的档案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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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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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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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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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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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 10年保管的档案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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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卡片(报废后继续保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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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
二、永久保管的档案
- 核心财务档案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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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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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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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财产变动清单、固定资产清单等
- 重要税务档案
包括:
-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税票、缴款书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 保管起始时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当年形成的档案可先由单位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
- 延长保管期限
若需延长保管期限,需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鉴定并提出申请,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 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档案需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按程序销毁,并形成书面报告。
以上规定综合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档案的规范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