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规定是从 2016年1月1日开始 的。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最低保管期限被延长至30年,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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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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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档案移交交清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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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的起算日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
因此,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所有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