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规定文件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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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
-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对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其中涉及到特殊岗位津贴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配制度改革,对特殊岗位津贴等也有相应规定,要求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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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岗位规定
- 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为人薪发(1995)121号、国人部发(1997)79号。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可享受警衔津贴。
-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为国人部发(2006)81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安全机关,以及县(市、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可享受该津贴。
-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为国家审计署、人事部人审发(1997)119号。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国务院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可享受此补贴。
-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为人发(1997)17号。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可享受每人每天0.6元的岗位津贴。
- 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为人发(1997)120号。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可获得该补贴。
-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为人发[1997]1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天2.2元的津贴。
-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为人发[1997]118号。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及其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办案辅助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天2.2元的津贴。
-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为国人部发[1996]26号。党委机要局、公安局等部门从事专职密码工作的人员可享受该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10年至20年的100元,20年以上的120元。
- 检察官检察津贴:文件依据为人发[1997]118号。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 人民法院审判津贴:文件依据为人法[1997]108号。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总的来说,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规定文件涵盖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以及针对具体岗位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特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在特殊岗位上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