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相关文件和依据如下:
一、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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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0条
规定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受委托人支付,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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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令第156号)
明确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原则,费用标准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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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建设部令第179号)
提供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二、收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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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累计计费原则
根据工程金额分段,通常以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为分界点,不同区间的费率不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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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万元:按固定标准或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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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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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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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直至1000万元以上: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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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与浮动机制
具体标准由各省发改委和司法厅联合制定,存在地区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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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00-500万元部分7‰,超500-1000万元部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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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00-500万元1%,超500万元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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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00-500万元1%,超500万元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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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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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如土建、装饰、园林等)可能适用不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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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与鉴定标的取较小值作为计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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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对超大规模项目设定收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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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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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鉴定费 :通常为累进递减收费,例如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7‰,超500万元部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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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领域 :如消防、电气等专项工程,可能单独制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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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合法票据,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支付
建议实际操作中,委托方应与鉴定机构充分协商,并参考当地最新政策文件。